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3民初2551号
原告:北京隆***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西二旗南大街1号平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0444388D。
法定代表人:仉绍军,执行董事。
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移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李勤山,董事长。
第三人:平顶山姚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平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5196136Y。
法定代表人:刘昌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北京隆***商贸有限公司诉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隆***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日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隆***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闫伟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