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保中与云南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03民初5015号
原告:张保中,男,汉族,1969年6月7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云南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塘双路188号,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彪,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保中诉被告云南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张保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保中撤回对被告云南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0元,全部退还原告**中。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张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