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04民初1929号
原告:深圳市英亿达大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大庆市世纪恒鑫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党桂兰。
原告深圳市英亿达大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世纪恒鑫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9日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英亿达大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