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亿达大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英亿达大成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604民初1154号
原告:深圳市英亿达大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深勘大厦6G。
法定代表人:郭英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来,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昆仑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兰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岑,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深圳市英亿达大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亿达公司”)与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亿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来,被告油田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刘思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英亿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8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油田建设公司辩称。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8月1日签订《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34,合同约定了交货地点、验收、付款期限,货物总价款98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于2019年8月14日将货物交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并将货物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10月18日送至被告指定联系人处。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在收到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6个月内付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故诉原告至法院请求维护合法权益。
油田建设公司辩称,我方与原告于2019年8月1日签订《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买卖合同》事实属实,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我方对于原告诉请货款98800元没有异议,我方不支付货款外的其他费用。
原告英亿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买卖合同、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份,油田建设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油田建设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日,英亿达公司与油田建设公司签订了《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油田建设公司向英亿达公司购买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总价款98800元,含13%增值税;英亿达公司负责在2019年8月22日前将货物全部送到“化建第三工程部第一循环水厂扩能改造项目工程施工现场”;在货到验收合格,验收单位已经提供验收单等有关单据,且英亿达公司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与验收合格货物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项条件同时具备后6个月内,油田建设公司通过电汇付款。合同签订后,英亿达公司向油田建设公司交付了货物并出具了额度为988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庭审中,油田建设公司认可上述事实并同意支付欠付的货款988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英亿达公司与油田建设公司签订的《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英亿达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油田建设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审理中油田建设公司对欠付英亿达公司货款98800元不持异议,故本院对英亿达公司要求油田建设公司支付货款98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深圳市英亿达大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8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5元(已由原告深圳市英亿达大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艳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高山
书记员徐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