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鼎盛新能源有限公司

西安鑫鼎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928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鑫鼎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TY1HL2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西安鑫鼎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陕0928民初194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西安鑫鼎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本金30000.00元;诉讼费47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启动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通过传统查控房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西安鑫鼎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案件继续执行的条件暂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陕0928执2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骆云桥
审判员萧茵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