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

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朗田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23520号之一
原告: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朗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椰海山庄碧林阁4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朗田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7元,由原告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4元(已交纳),退还原告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673元。
审判员钱笑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马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