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

盖州市金瑞高新农化经销处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106261

申请执行人: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厂屯村委会东南1000米。

法定代表人:郭英泽,总经理。

被执行人:盖州市金瑞高新农化经销处,住所地盖州市沙岗镇鸣珂岭村。

法定代表人:宋雅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盖州市金瑞高新农化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了(2018)0106民初27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一、盖州市金瑞高新农化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78 480.31元;二、盖州市金瑞高新农化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78 480.31元为基数,自20154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三、驳回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0元,由盖州市金瑞高新农化经销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经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盖州市金瑞高新农化经销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2017日、2020422日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盖州市金瑞高新农化经销处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盖州市金瑞高新农化经销处名下无房产,无车产,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无开户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

3、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盖州市金瑞高新农化经销处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盖州市金瑞高新农化经销处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4、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盖州市金瑞高新农化经销处已经不在工商登记地实际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42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0106民初27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驰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