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

海南三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与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39674号
原告:海南三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9月25日出生,海南三利达实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会,经理。
原告海南三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达公司)与被告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三利达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三利达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三利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晋怡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