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23520号之一
原告: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郭英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卫,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选平,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朗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椰海山庄碧林阁4栋。
法定代表人:周仁文。
原告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朗田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7元,由原告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4元(已交纳),退还原告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673元。
审 判 员 钱 笑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马 帅
书 记 员 张雨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