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

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鹊群种苗科技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98175号
原告: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鹊群种苗科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鹊群种苗科技专业合作社第二十七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盛朱村XXX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娟,北京葆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鹊群种苗科技专业合作社、上海鹊群种苗科技专业合作社第二十七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港泰富(北京)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