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耀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首耀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民特229号
申请人:广东首耀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同益工业园恒兴路3号万豪大厦B5六楼。
法定代表人:王天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家平,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申请人广东首耀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耀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首耀公司称,请求撤销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山仲裁委)中劳人仲案字〔2018〕1894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首耀公司已经提供经***签名确认的简历以及《业务提成办法》证明***工资标准为2500元/月,中山仲裁委却采用2017年中山市营销员指导价认定其工资标准为4897元/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首耀公司没有与***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故自行离职。同时,***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首耀公司对其予以辞退,中山仲裁委错误裁决首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经济赔偿金于法无据,应予撤销。
***称,一、首耀公司在2018年3月25日中山领航人才市场现场邀约招聘时,确认***工资为8000-12000元/月,职务是业务主管。二、首耀公司在2018年5月9日10点41-44分,在叮叮公告和首耀公司办公微信群中公布:“新业务***因没有出差费用,目前没有离开驻地前往工作地。今天口头提出离职。公司已批准,特此通知!”称***提出口头辞职,没有任何证据。***提供2018年5月9日9点54分呼入的3分9秒首耀公司电话记录,可证明首耀公司口头电话通知违法解雇。
经审查查明,2018年7月13日,中山仲裁委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8〕1894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首耀公司须于裁决生效后支付***:㈠2018年4月5日至同年5月9日的工资5713.17元;㈡2018年5月5日至同年5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16.17元;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897元;以上三项合计11426.34元。
中山仲裁委查明,***系首耀公司的员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称于2018年3月25日填写个人简历入职首耀公司,任职业务主管,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标准为7500元/月,从第二个月开始调整为8000元/月;首耀公司不予确认,称***于2018年4月5日入职,任职业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月,试用期后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奖励500元/月(工作状态和精神状态奖励)+提成+年度奖励。***称首耀公司于2018年5月9日以其口头提出离职为由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事实上是首耀公司将其解雇;首耀公司不予确认,称***是自行向其方提出辞工,***在职期间没有签到,仅仅在钉钉软件上进行考勤,且以首耀公司拒绝垫支费用为由不到驻外工作地工作,亦没有完成基本任务,后***口头提出辞职。中山仲裁委认为,虽然首耀公司主张***在职期间没有签到,仅仅在钉钉软件上进行考勤,且以其方拒绝垫支费用为由不到驻外工作地工作,亦没有完成基本任务,后***口头提出辞职,但未提交依据予以证明,首耀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认定首耀公司于2018年5月9日违法与***解除劳动关系。
本院审查期间,***确认微信公告、钉钉公告及其提供证据中的微信内容证明首耀公司对其予以辞退:1.“首耀办公”微信群公告及钉钉软件公告通知:“新业务***因没有出差费用,目前没有离开驻地前往工作地。今日提出口头辞职,已批准。”2.“首耀赵总”通话记录:2018年5月9日10:31,中国移动呼入3分9秒。3.“广东首耀赵”微信截图:“你出发前把宿舍钥匙放到王斌那里”、“另,总公司号码注册微信,并把微信在办公群里公示一下”“用你新手机号注册”、“用这个号码注册微信”、“***,请于三日内来司办理离职手续”。4.“首耀办公”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刘)“赵总,你弄错了吧?是我主叫请示你啊??”(赵)“是的,我没答应你借钱,你挂了电话”、“我今天算是提醒吧,”、“你们两个都是在我还在讲话的时候挂掉了电话”、“明天早上8:15开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主张首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但***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首耀公司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中劳人仲案字〔2018〕1894号裁决以首耀公司主张***口头提出辞职,但未提交依据予以证明,认定首耀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于2018年5月9日违法与***解除劳动关系,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8〕1894号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首耀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钟平春
审判员  卢俊辉
审判员  王小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