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8684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星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6民初8684号之三
原告: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苏星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星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