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星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申21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星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镇江星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江洲南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许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瀛洲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广绪,江苏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常州市东享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博爱新村5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男,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
再审申请人江苏星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常州市东享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7民终2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星亚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李荐
审判员杨艳
审判员马燕
法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白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