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3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藤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来。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执行人:淮安顺天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
江苏藤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淮安顺天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的(2022)苏0813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文书:被告***、淮安顺天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藤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6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以本金160000元基数,自2021年5月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2021年10月止,自2021年11月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LPR)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淮安顺天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6245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在2022年5月底前偿还欠款30000元,2022年6月底前将剩余130000元及所有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付清;二、对位于淮安市洪泽区**三期16幢501室的房产双方同意暂不解除查封措施;三、如若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本协议偿还欠款,申请人可就剩余未还清欠款重新向法院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愿配合法院强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上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自动搬离被查封房屋等);四、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案外人***提供执行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苏0813执76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在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或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海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