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中科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阜阳市中科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204民催1号

申请人:阜阳市中科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830631387(2-3)。

法定代表人:谢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阜阳市中科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2020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4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6日,票号为00100041/25017088,收款人为阜阳市颍泉区会计核算中心,出票金额为12000元(备注:颍泉司法局16项目)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阜阳市中科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敬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婧文

附:(2020)皖1204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