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旭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旭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民初2029号
原告:芜湖旭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融汇中江广场西区B2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82227988T。
法定代表人:侯爱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双道,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高新区南区中小企业创业园7#厂房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95935280C(1-1)。
法定代表人:陶广,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旭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元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元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沐先龙
书记员    唐  聪
附适用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