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23民初1367号
申请人来邦科技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科光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来邦科技股份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科光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的财产。申请人来邦科技股份公司提供自有车辆【皖B×××××号小型轿车(凯迪拉克牌)】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来邦科技股份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财产即申请人来邦科技股份公司名下的皖B×××××号小型轿车(凯迪拉克牌)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科光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范围内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上述第二项保全在合计价值人民币22万元范围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620元,由申请人来邦科技股份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晓华
书记员 徐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