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新金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皖新金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6515号
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东门南路3001号天俊大厦3层3C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5N。
法定代表人:曹腾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琼,女,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安徽皖新金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砀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7。
法定代表人:谢正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砚云,女,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娇,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阳,女,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皖新金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皖新金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皖新金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本案余款人民币1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 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