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网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网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泰格维生素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8)皖0304民初1193号
原告:蚌埠网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万达广场二期A1号楼16层1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3054274W。
法定代表人:靳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明,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泰格维生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纬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590197615T。
法定代表人:魏升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选,该公司员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蚌埠网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前按照税率3%为被告安徽泰格维生素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安徽泰格维生素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原告开具发票后的七日内向原告蚌埠网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99002.5元;
二、以上约定,原告蚌埠网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违约,被告安徽泰格维生素实业有限公司有权拒付应付款项,被告安徽泰格维生素实业有限公司违约,原告有权自被告违约之日起向法院申请执行,且被告另应当支付利息(以99002.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应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时止);
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被告安徽泰格维生素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辉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孙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