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罗西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科罗西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中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中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科罗西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中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中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28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403民初2077号
原告:安徽省科罗西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王坚
委托代理人:秦尉东,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苏佳
被告:安徽中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负责人:胡国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科罗西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中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科罗西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中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中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科罗西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科罗西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中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中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安徽省科罗西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予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