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2民初15550号
起诉人:***,男,汉族,1978年9月27日生,身份证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现住: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启凤、黄世倩,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起诉人:云南高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国际友联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026089。
法定代表人:彭永年。
2019年9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递交的起诉状,以云南高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起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装修款本金270000元及自2013年9月1日起按6%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9年10月1日为:1350元/月×73月=98550元)。此项共计:368550元。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经济承包协议书》第九条第五项约定:“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约定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甲方即被起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被起诉人住所地为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国际友联大厦,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