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03执24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高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国际友联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彭永年。
委托代理人:刘永年,系鑫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杨林工业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珍胜。
上列当事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32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高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修金人民币129000元;案件受理费中的人民币2849元由被执行人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高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0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但被冻结款项暂不足以清偿本案案款,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高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6)云0103执248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申开鹏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