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融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华融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顶宏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皖0202民初4771号
原告:安徽华融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学园E1栋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4902352P。
法定代表人:陶塞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磊,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顶宏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92号雨耕山文化创意产业园F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1769470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华融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顶宏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徽华融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直升机转让款160万元并按协议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3.2万元(以转让款160万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三自2019年9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1日,期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安徽华融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于2013年出资购买一架美国罗宾逊直升机公司生产的二手R44II型直升机,并托管于被告安徽顶宏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宏公司”)。后经双方协商后,原告华融公司与被告顶宏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就该直升机签订转让协议。协议内容约定:原告华融公司将该二手直升机转让于被告顶宏公司,根据直升机的现状,经双方协商后确定,该架直升机的转让价格为160万元。支付时间和方式为顶宏公司于本转让协议签字生效后7日内先支付首笔保证金2万元,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剩余保证金18万元。余款140万元顶宏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然协议签订至今,被告顶宏公司至今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向原告华融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明显有违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其后原告华融公司虽经一再催要,但始终无果。故原告华融公司实属无奈,遂成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徽顶宏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安徽华融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直升机转让款142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9万元;被告安徽顶宏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分期支付,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62万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7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9万元;
二、若被告安徽顶宏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安徽华融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9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华融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