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03执227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华融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安庆路77号天徽大厦B座910室,组织机构代码70490235-2。
法定代表人:陶纲,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华融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154-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融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98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产;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