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03执22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华融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安庆路**号天徽大厦**座**室,组织机构代码70490235-2。
法定代表人:陶纲,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华融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庐劳仲裁字(2016)154-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融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产;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婷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潘 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