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182民初1323号
原告:程先荣,农民。
被告:文兴武。
被告:滁州傅氏安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长江商贸城7座1单元129号。
法定代表人:傅特南,董事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
负责人:吕正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华伟,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先荣诉被告文兴武、滁州傅氏安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先荣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先荣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先荣负担。
审判员 郎守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