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天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滁州天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3民初213号
原告:滁州天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园西路82号创业中心1号楼306、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70181056。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市龙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珠光北路142号众冠红花岭工业区西区2栋5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49834A。
法定代表人:颜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天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滁州天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天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天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滁州天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盛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姜丽国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