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1民初4985号
原告:临泉县城关镇金山泉水家电门市部,住所地临泉县辉隆大市场22幢129-130户,注册号341221600339560。
经营者,牛彩红,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曙光,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系牛彩红之夫。
被告:临泉县安泰防盗应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交通路东方明珠小区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692838778W(1-1)。
法定代表人:亓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峰,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城关镇金山泉水家电门市部与被告临泉县安泰防盗应急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临泉县安泰防盗应急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自行和解,且当庭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泉县城关镇金山泉水家电门市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3元,由原告临泉县城关镇金山泉水家电门市部负担。
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