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02民初770号
原告: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72419971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冠山管理处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58482301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主动还清混凝土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耀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