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上建深马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上建深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5123和解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执5123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铁某某局集团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马鞍山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某某局集团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鞍山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477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7818941.3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并提交和解协议,本案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12执512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娟
审 判 员 别致
审 判 员 王昆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严浩
书 记 员 郑萍
打印人:郑萍校对人:王强送达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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