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上建深马混凝土有限公司

马鞍山上建深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5执复14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马鞍山上建深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雨田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正东,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马鞍山上建深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521执异2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第三款规定,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加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据此,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以外的审判人员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本案中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审查的案涉执行异议案件,有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参与合议庭进行审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1执异26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丁站
审判员  王 铁
审判员  袁国庆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