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02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上建深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雨田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TJNPP7Y。
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康嘉花园9幢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941485009。
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上建深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1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案件执行完毕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潘井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