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达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科达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3074号之一 原告:山东科达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北海路东,新兴街南3墨龙住宅小区4号楼1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33724487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建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51759851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科达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鲁0783民初30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经审查,本院对被告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的中信银行济宁运河支行账户(账号:7376××××3248)冻结金额为1900000元,已足额冻结,被告申请解除对其他银行账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皓德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济宁任城支行(账号:1608××××6563)、中国工商银行济宁任城支行(账号:1608××××1534)、中国建设银行济宁任城支行(账号:3700××××390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宁分行(账号:1621××××0388)、交行济***路支行(账号:3783××××2960)、莱商银行济宁新世纪支行(账号:8030××××8834)、农行济宁任城支行(账号:1546××××7696)、儒商村镇银行济***支行(账号:6150××××1945)、济宁银行樱花支行(账号:8150××××3194)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燕 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