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归设计有限公司

无锡市爱达电器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城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1民初2107号
原告:无锡市爱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西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市城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湖滨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向红。
原告无锡市爱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城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无锡市爱达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爱达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城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爱达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8元,减半收取计864元,由原告无锡市爱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牧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