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民初1073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南,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取平,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总经理。
被告:湖南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天伦城银座002幢2709号。
法定代表人:彭发明,总经理。
被告:童建波,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建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建波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倾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建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 桦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