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湖北)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峡大学(湖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5民终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8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0676582F。
法定代表人:潘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勇,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三峡大学(湖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大学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162762M。
法定代表人:吴定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鑫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峡大学(湖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藏鑫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设计研究院一审诉讼请求,判令设计研究院赔偿因设计缺陷给藏鑫阁造成的损失525万元,由设计研究院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明确了三峡大学引进人才安置房1#、2#住宅楼地下车库为411位,但藏鑫阁公司根据设计研究院交付的设计施工后,地下车库只能建造306位,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地下车库不符合规划标准,案涉工程能够竣工验收系三峡大学向宜昌市规划局出具了承诺书,设计研究院图纸设计错误导致藏鑫阁公司损失车位105位,设计研究院应当赔偿藏鑫阁公司损失,;2、宜昌市勘设施工图咨询法务部只对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建造防火、地基基础、房屋抗震等因素进行审查,不包含车位设计,因此,《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不能证明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地下车库是合格的;3、一审中藏鑫阁公司申请对设计研究院设计的三峡大学引进人才安置房1#、2#住宅楼地下车库设计的数值是否符合机械车库安装标准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未予处理,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设计研究院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设计研究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藏鑫阁公司向设计研究院支付设计费共计人民币1023000元,并自2014年1月22日起按照年24%向设计研究院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104840元(自2014年1月22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21日);2、藏鑫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藏鑫阁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设计研究院向藏鑫阁公司赔偿因设计缺陷给藏鑫阁公司造成的损失54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设计研究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藏鑫阁公司承建三峡大学北门项目,委托设计研究院为该项目提供工程设计,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设计研究院按照藏鑫阁公司的要求完成了相关项目设计图纸并于2012年6月19日提交宜昌市勘设施工图咨询服务部审查合格后交付藏鑫阁公司使用。2013年6月4日,藏鑫阁公司向设计研究院支付设计费50万元。
2013年11月,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补签了书面合同,即《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将之前的口头协议内容予以明确。合同约定,藏鑫阁公司委托研究设计院对三峡大学引进人才安置房1#和2#楼的地上地下部分、国际学术交流中心、人防部分进行设计,设计费为1800000元,合同签订后,先按设计费的20%支付定金,施工图通过审查后,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双方还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随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增加配套幼儿园设计,增加设计费23000元。以上设计费共计182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补充协议完成了幼儿园设计任务。藏鑫阁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设计研究院支付设计费30万元。
2015年1月15日,三峡大学引进人才安置房1#楼、2#楼取得宜昌市规划局颁发的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宜昌市规划局经过审核,该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2015年3月18日,三峡大学引进人才安置房1#、2#住宅楼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
2016年藏鑫阁公司向三峡大学出具《关于支付工程设计费的回复函》,载明“我公司代建的三峡大学北门项目已基本竣工,目前正与三峡大学进行工程项目清算。……所欠设计费,请三峡大学在对我公司工程项目清算后,结算时优先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设计研究院与藏鑫阁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真实有效,对上述合同效力,应当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设计研究院是否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从合同约定内容来看,设计研究院需要完成设计任务的主要为三峡大学引进人才安置房1#楼、2#楼及地下部分、国际学术交流中心、人防部分,而《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已证实设计研究院所设计的相关工程经过审查均已合格,且藏鑫阁公司按照设计研究院提交的所有施工图纸进行了施工,工程亦已通过了竣工验收,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设计研究院已依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任务,藏鑫阁公司应依约支付剩余设计费并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关于逾期违约金的标注及起算时间,因合同约定标准过高,设计研究院亦自愿调低至年24%的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设计研究院请求藏鑫阁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1023000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关于设计研究院提出藏鑫阁公司的反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采纳。关于藏鑫阁公司请求设计研究院赔偿因设计缺陷给藏鑫阁公司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藏鑫阁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设计研究院在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设计过程中存在设计缺陷,且双方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中也并无关于地下车库车位数量的约定,现有证据恰能证实设计研究院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交付了相关设计方案,经过宜昌市勘设施工图咨询服务部审查合格,设计研究院所设计工程亦经过验收备案,且藏鑫阁公司曾向三峡大学书面承诺过所欠设计费的事实,并未对设计研究院的设计成果提出异议,现藏鑫阁公司以设计研究院的设计缺陷导致车位损失并无依据,故藏鑫阁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藏鑫阁公司向设计研究院支付设计费1023000元,并以1023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年24%的标准向设计研究院支付违约金。二、驳回藏鑫阁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1373元(设计研究院已预交),由藏鑫阁公司负担,并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给设计研究院;反诉费24975元(藏鑫阁公司已预交),由藏鑫阁公司自行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1、藏鑫阁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宜昌市三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1份。拟证明案涉地下车库层高最高处为3.45米,合同约定的车库设计高度为3.6米以上,设计研究院的设计不符合合同要求构成违约,应赔偿藏鑫阁公司的损失。设计研究院经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根据设计图纸,车库设计最低高度为3.65米,最终施工未达到设计高度,与设计图纸无关。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藏鑫阁公司提交的证据仅反映案涉地下车库的实际层高,无法证明地下车库层高未达到约定要求系设计研究院设计错误所致。2、二审中,藏鑫阁公司向本院申请调取三峡大学向宜昌市规划局出具的《承诺书》,用于证明设计研究院的设计图纸不符合规划设计导致三峡大学引进人才安置房1#楼、2#楼无法竣工验收,在三峡大学向宜昌市规划局出具承诺书后,案涉工程才办理竣工验收。本院认为,藏鑫阁公司申请调取的证据系三峡大学与宜昌市规划局因竣工验收问题达成的处理意见,与本案无关,无法达到藏鑫阁公司的证明目的,依法决定不予调取。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设计研究院设计的三峡大学引进人才安置房1#、2#住宅楼地下车库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设计研究院设计的三峡大学引进人才安置房1#、2#住宅楼地下室工程施工图已经宜昌市勘设施工图咨询服务部审查合格,由此能够证明设计研究院的设计符合工程施工的相关要求。藏鑫阁公司主张宜昌市勘设施工图咨询法务部对该工程施工图的审查不包含车位设计,并申请对设计研究院设计的三峡大学引进人才安置房1#、2#住宅楼地下车库的设计数值是否符合机械车库安装标准进行鉴定。本院认为,宜昌市勘设施工图咨询服务部对案涉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并未排除车库设计,其作为专业审核部门作出的审查合格书,在藏鑫阁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对于藏鑫阁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藏鑫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760元(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见成
审 判 员 胡建华
审 判 员 闫玲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晓静
书 记 员 张鹏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