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湖北)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峡大学(湖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民辖终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8号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峡大学(湖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大学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峡大学(湖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1144号驳回管辖异议申请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所涉工程系三峡大学人才交流安置房,其工程所在地为葛洲坝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合同履行地点葛洲坝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葛洲坝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属于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西陵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车志平
审判员*峡
代理审判员*丹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