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326民初1434号
原告:***,女,汉族,1952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才,淅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河南淅川县供电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176640191K。
法定代表人:刘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淅川县新建路6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伟,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建军,男,汉族,1982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淅川县电力勘测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785072310R。
法定代表人:杨群武,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淅川县新建路65号。
被告:曹照伟,男,汉族,1971年4月22日出生,住淅川县。
原告***与被告国网河南淅川县供电公司、淅川县电力勘测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曹照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才、被告国网河南淅川县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伟、戚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淅川县电力勘测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曹照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61581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8日下午4时许,原告一行三人在淅川县××××路上行走时,被被告正在施工中的电线打倒,原告被送往淅川县中医院治疗,后因赔偿协商未果。为此,现特向贵院提起以上诉请,望贵院依法裁决为盼。
被告国网河南淅川县供电公司辩称,第一、原告诉称的项目我公司已经通过竞标形式发包给淅川县电力勘测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不承担责任;第二、施工现场由各个人员看守,施工现场拉有警戒线,原告进入现场,自身存在过错,原告的损失应当扣除自身的过错责任;第三、原告的治疗费用由当时照顾原告的曹照伟进行垫付,该事实应当予以查明。
被告淅川县电力勘测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曹照伟缺席无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并经庭审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淅川县电力勘测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原淅川县渠首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被告国网河南淅川县供电公司下属的独立法人公司。国网河南淅川县供电公司将涉案路段的线路及设备检修维护项目发包给淅川县电力勘测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曹照伟为被告国网河南淅川县供电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出生于1952年4月19日。2019年3月8日下午,淅川县电力勘测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在淅川县××××路段从事线路及设备检修维护时,电线从高空中坠落,将正在行走的原告***碰伤。***被送往淅川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骨折,住院17天。被告曹照伟向***支付5400元。经南阳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左腕部损伤遗留左腕关节运动受限属十级伤残;***身体损伤护理期50日、营养期70日为宜。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运输轨道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据此,从事高空活动致人损害属于高度危险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不存在被侵权人是因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经营者就不能免责。本案中,淅川县电力勘测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受伤是其故意或者不可抗力所致,故应承担责任。国网河南淅川县供电公司作为涉案工程发包方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被告曹照伟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为出示证据证明该事故与其有关,不应承担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的诉求,本案事故致***的各项损失为:
一、住院17天的损失。1、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计850元;2、营养费,每天20元,营养期70天,计1400元;3、护理费,***要求按每日125元计算50日护理费,计6250元,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标准,予以支持。4、交通费每日20元,计340元。5、医疗费5400元。
二、残疾损失。残疾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34200.79元、伤残赔偿系数0.1计算12年,计41041元。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5000元。
上述费用共计60281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淅川县电力勘测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60281元。
二、原告***在收到被告淅川县电力勘测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的赔偿款后五日内,返还被告曹照伟垫付的54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25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2625元,由被告淅川县电力勘测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国富
审判员 王建钊
审判员 陈 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