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6民初449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7日,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6日,住淅川县,系原告姐夫。
被告:淅川县电力勘测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新建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8日,住淅川县,系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淅川县电力勘测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