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电力勘测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淅川县电力勘测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6民初449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7日,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6日,住淅川县,系原告姐夫。 被告:淅川县电力勘测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新建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8日,住淅川县,系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淅川县电力勘测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