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8民初357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之二号,由肇庆市高要区******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梅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71。
法定代表人:辛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工龄(2012年9月至2020年6月);2.赔偿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损失60842.19元(其中2012年9月至2018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损失为36842.19元、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未购买社保费而无法收取退休金损失24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保安工作,工资为1800元/月。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直至2020年6月被解聘,但被告一直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原告到达退休年龄都没有老有所养,还要从事工作养家糊口。2020年8月6日,原告向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该委不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首先,关于原告诉求确认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工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原告诉求确认工龄,其诉讼请求不属于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其次,关于原告诉求被告赔偿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损失60842.19元的问题。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原告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证据,故原告在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该机构不能补办社会保险的情况下,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应先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保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