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宇锡板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608执86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杨梅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71888677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海宇锡板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丘海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20006083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海宇锡板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8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海南海宇锡板关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新泰隆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5700元及违约金(以2157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6年11月19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06元,减半收取3303元,财产保全费2289元,由海南海宇锡板工业有限公司承担。但海南海宇锡板工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执行费548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材料,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失信惩戒。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