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7民初3992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敏捷金谷一期二座1048房,公民身份号码512************13X。
被告:***,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2************232。
被告: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梅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71。
法定代表人:辛某1。
原告***与被告***、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3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