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7民初3992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敏捷金谷一期二座1048房,公民身份号码512************13X。
被告:***,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2************232。
被告: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梅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71。
法定代表人:辛某1。
原告***与被告***、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3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