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执136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辛永光。
被执行人:广东宏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黄振江。
原告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宏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6民初25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广东宏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宏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1182000无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实际尚欠定作款为基数从2019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定作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广东宏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宏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2938元;被告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1643.07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东宏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粤X×××××的车辆,该车辆现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通过邮寄通知、委托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及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3787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除轮候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宏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伟
审判员 王 萌
审判员 董鹤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麦 栋
书记员 涂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