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2执保181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德生纺织印染(安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53264778F。
法定代表人:施德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杨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718886771。
法定代表人:辛永光,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德生纺织印染(安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皖0802执保181号执行裁定书查询被申请人德生纺织印染(安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冻结被申请人德生纺织印染(安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255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被保全人德生纺织印染(安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供其名下坐落于安庆市迎江区德生纺织印染(安庆)有限公司染色印花车间的不动产[产权证号为:皖(2021)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038270号,共有宗地面积99817.5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29205.31平方米]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德生纺织印染(安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安庆市迎江区德生纺织印染(安庆)有限公司染色印花车间的不动产[产权证号为:皖(2021)安庆市不动产权第0038270号,共有宗地面积为99817.5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29205.31平方米];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名下17×××43账户、34×××69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吴思尧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汪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