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福奇建材供应部、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7民初7982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福奇建材供应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经营者:***,男,汉族,1957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作荣,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秀媚,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福奇建材供应部与被告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福奇建材供应部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福奇建材供应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50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福奇建材供应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陆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