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622民初1494号
原告: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沧工业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71888677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区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庙甲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71888677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按原告自行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新泰隆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