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03民初3151号
原告:山西中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602313725E。
住所地:长治市站前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庄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某,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治市潞盈科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003469247298。
住所地:长治市堠北庄村站前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1,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长治市全角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25929877255.
住所地:长治市堠北庄村站前北路189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2,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受理了原告山西中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治市潞盈科贸有限公司、长治市全角度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龚垣峰
人民陪审员 宋明则
人民陪审员 郭慧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董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