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403执1549-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602313725E(1-1)
被执行人:山西***行大酒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05998976341
本院在执行山西中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行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行大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申请人山西中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29507.18元,案件受理费4742元,执行费3343元,其他诉讼费用1668元,以上共计239260.18元(利息另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对其名下各项财产进行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山西***行大酒店有限公司无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将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依职权恢复执行。综上,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