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04执27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钱钧,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执行人宁波市明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后漕巷36号,组织机构代码:144098991。
法定代表人周航。
被执行人宁波市明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院,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杨帆路999弄5号2-1-22室,组织机构代码:06663635-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光耀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扬帆路999弄5号409-5,组织机构代码:583994149。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4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钱钧、宁波市明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宁波市明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院、宁波光耀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310337.1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钧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