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甬象保字第102号
申请人:宁波市明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后漕巷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波市道顿科创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产业区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宁波市明州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道顿科创地毯有限公司因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9月23日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被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藏匿财产,申请人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市道顿科创地毯有限公司在象山产业区白岩山区块珠海路与开元路交叉口西北(土地证号:象国用2011第0××2号)的土地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340000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宁波市道顿科创地毯有限公司在象山产业区白岩山区块珠海路与开元路交叉口西北(土地证号:象国用2011第0××2号)的土地,保全价值为人民币34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余鑫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